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7-03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7:《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7年4月1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247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英健先生
(七)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2017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275,135,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87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72,99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0.2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138,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39%。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
反对1,91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3,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1,91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73,48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
反对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同意1,229,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
反对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0%;
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73,21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1,910,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6、审议通过《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33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
反对1,791,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同意1,08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
反对1,791,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7、审议未通过《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81,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
反对1,794,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9,121,459股、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1,958,284股、佳木斯电机厂持有公司股份81,176,322股均已回避表决。三名股东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合计272,256,065股均已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8、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273,366,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
反对1,762,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同意1,11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
反对1,762,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9、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修改》的议案
同意274,162,8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969,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同意1,9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2%
反对969,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
11、审议通过《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274,712,4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419,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同意2,456,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
反对419,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孔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7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14:0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 24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2)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英健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30名,代表股份275,135,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272,99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0.2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2,138,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3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第1-6、8-11项议案均已通过,第7项议案未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9、11项议案(其中:议案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0项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3,134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3,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3,634股、弃权票3,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反对票1,913,6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弃权票3,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议案3: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485,707股、反对票1,632,600股、弃权票17,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9,6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反对票1,63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0%;弃权票1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议案5:审议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219,073股、反对票1,910,134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63,0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反对票1,910,1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6:审议关于《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337,890股、反对票1,791,317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81,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票1,791,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7: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1,825股、反对票1,794,317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议案未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81,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反对票1,791,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8:审议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3,366,890股、反对票1,762,317股、弃权票6,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10,8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反对票1,762,31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弃权票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议案9:审议关于《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10: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4,162,865股、反对票969,342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06,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2%;反对票969,3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议案11:审议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74,712,473股、反对票419,734股、弃权票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56,4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反对票419,7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孔俊杰
单位负责人:
程 丽
年 月 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0年1月1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52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0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77万股
5、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7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次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上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将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年12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52名,首次授予数量877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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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元/股。
4、授予日:2019年12月27日。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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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除限售条件
7.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7.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中国证监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共计10家(不包括“佳电股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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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7.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
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则该激励对象个人当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
三、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7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77万股,授予价格为4.30元/股。
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情况一致。
四、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 [2020] 验字第90004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认购款的收款情况。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刘清勇等152名激励对象认缴的出资款人民币37,711,00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增加股本8,77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8,941,000.00元。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首次授予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498,663,378股摊薄计算,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0.56元。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89,893,378股增加至498,663,378股,由此导致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一致行动人,在授予完成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2,688,658股,占公司原总股本的37.29%。本次授予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新总股本的36.6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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